2G服務使用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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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條款 |
客戶應遵守下列有關我們所提供服務的條款,並受其約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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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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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註明外,以下的文字及措辭具有如下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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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 申請、不時修改的此等一般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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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任何你要求提供服務及/或設備的口頭、書面或線上申請或透過其他我們認可途徑的申請及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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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 合約服務收費及其他收費,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接駁費、申請費、月費或通話費、政府牌費及行政費用、任何協議項下應付的金額或任何我們不時公佈或印刷的其他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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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服務收費”: 指你根據協議使用明確訂用的電訊服務時須繳付的所有費用或收費("其他收費"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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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費”:指你就使用協議內並無明確包含的電訊服務時所須繳付的行政費及按用量計算的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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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或你的”:指你,即申請內所指的客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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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應包括公眾假期及星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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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 (若適用)藉以提供服務的任何設備(無論是否由我們提供),包括但不限於我們根據協議提供的任何手提電話、智能咭及其他硬件和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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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 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就我們提供的有關服務發給我們的有關牌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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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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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或我們的”: 指和記電話有限公司,若適用或就情況要求下,指和記電訊(香港)有限公司作為(視乎情況而定)和記電話有限公司的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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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網短訊條例”: 依照二零零一年政府頒佈之 "the Code of Practice 跨網短訊服務" 條例,將不時修改及補充並有附加的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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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 具有《電訊條例》(香港法例第一百零六章)賦予的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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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短合約期限”: 指你的協議內列明有關提供3服務的最短固定期限(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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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 我們藉以提供有關服務所使用的公眾電訊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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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士”:應包括公司、獨資公司、合夥公司及其他法定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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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你在申請內要求的服務,及你不時另行指定並經我們不時同意提供的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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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咭”: (若適用)依據條款4.3由我們發出一個電話智能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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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 具有《電訊條例》(香港法例第一百零六章)賦予的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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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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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與你訂立的協議在我們接受申請後生效。協議應繼續生效直至根據協議的條款終止為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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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提供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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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在不違反條款3.2及3.3的前提下,我們會在合理的情況下盡力於發射基站範圍內提供有關服務給客戶。 |
3.2 |
你確認
(a) |
服務質素及供應可能受我們控制以外的因素影響,例如實質障礙、大氣及天氣情況或其他輻射干擾或與網絡連繫的其他電訊網絡的故障,及 |
(b) |
我們並不擔保不間斷地提供服務,亦不擔保資料或訊息會藉以服務妥為傳達予你或由你接收。 | |
3.3 |
為配合我們提供有效率及準確的服務宗旨,我們有權拒絕傳送、傳達或送遞用作非法用途、或懷疑用作非法用途的訊息或過於複雜、淫褻、不雅的訊息、或使用並非在香港通用語言的訊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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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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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你只可用認可使用於有關網絡的設備及必須遵守所有有關的法律或條例。 |
4.2 |
你保證及聲明有全權使用申請內指明的設備。你還要承諾全數賠償我們因你違犯條款4.2而引致的所有直接或間接損失、損壞、申索、索求、程序、成本及費用。條款4.2在協議終止後仍然生效。 |
4.3 |
我們會為你發出一張或多張智能咭為配合設備或手機一起使用,藉以接駁根據協議所提供之流動通訊服務。智能咭無論何時候均屬我們的財產,在我們要求或於終止服務後,你必須即時退還智能咭。 |
4.4 |
你不可使用未經許可的方法擅自或讓其他人干擾或修改設備及不可抄錄智能咭內任何預設程式的資料。 |
4.5 |
倘若我們承諾為任何設備提供保養、維修及修理服務,我們於設備指定的保養期內,須按照下列條款修理或自行酌情更換有關之設備,唯保養維修只限於因由於物料或製造之缺點直接引致損壞的設備:
(a) |
所有保養及維修服務只會在指定服務中心提供。 |
(b) |
所更換之設備均以交換方式進行,任何被更換的損壞設備均屬我們的財產。 |
(c) |
保養服務不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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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設備之裝飾配件或零件(包括但不限於鏡面、機殼及按鍵);及 |
(ii) |
任何由使用者造成的故障或損壞包括不正常及不按慣例使用手機,不正確之測試、操作、維修、保養、安裝調節、未被 認可的維修或改動、疏忽、過度磨損、與其他物體碰撞引致跌落地上或濺洒,非因物料或製造之缺點直接引致之斷裂或損毀、不當儲存、暴露在潮濕環境中、暴露在 過高或過低溫度或其他非生產商或我們建議的環境情況下、火燒、雨淋或天災。 | |
(d) |
對於交回的設備,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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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發現並無毛病或損毀,或 |
(ii) |
保養期滿,或 |
(iii) |
該保養不論由於任何理由而失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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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保留徵收手續費的權利。 |
(e) |
若我們或代理人替你更換新的或有相近功能及用途的設備,任何設備的保養將會失效。 |
(f) |
倘若設備供應商或製造商停止生產或供應設備的零件或其他配件予我們,有關的保養及維修服務亦會自動終止,並不另行給予你任何通知。而我們可按情況安排其他合適計劃確保服務持續及概不負責你或任何人士就有關安排而引致的費用、索賠、損失、賠償。 |
(g) |
任何由我們設備提供的保養(若有)在你停止使用有關服務之同時終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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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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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服務不時受我們的一般收費所規限,我們可根據有關牌照的條款隨時更改及新增費用。 |
5.2 |
除另有規定之外,所有費用都不能退回。 |
5.3 |
你同意承擔所有款項之責任(不論該款項是否由你所引致或得到你的認知、授權或同意)。 |
5.4 |
除另有規定之外,我們可在每月或每季上期向你發出賬單就有關服務徵收基本月費及每月下期向你發出賬單徵收使用費 (若有),但我們保留可更改賬單期的權利,並可發出中期賬單予你。無論賬單所列之最後付款日期到期與否,我們皆可使用我們認為合適之形式發出通知要求你即 時繳清所有費用。 |
5.5 |
除另有規定之外,你必須在接到我們的賬單中列明的最後付款日期或之前繳清費用,不得抵銷或扣減。(若無指定日期,則在我們賬單日期的十四天內繳清費用)所有賬項必須以現金或在賬單上所列明之付款方法繳付。 |
5.6 |
你倘未能於該日期付款,我們可在無損於他人的權益下,對全部過期款項徵收利息,息率為每月兩厘,按日計算,自款項到期日起至我們收妥全部款項之日為止。我們並可保留權利向你收取有關遲繳欠款之債務代理費及手續費。 |
5.7 |
如你對於我們發出之賬單有異議,你應繳交所有款項及以書面索償有關之款項,所有索償必須於有關賬單發單日期起十五天內發出。我們會以公司的記錄作為此追討之證據,並對你有約束力。 |
5.8 |
你現授權我們
(a) |
根據我們與你之協議或任何其他之安排,將你的任何賬項餘款撥作或用作抵銷你在任何賬戶內尚欠我們的任何款項。 |
(b) |
將你賬單中的欠款轉讓給管理組織或由我們僱用之財務公司從而追討欠款,及 |
(c) |
把我們持有有關你的信貸或付款資料均可用於條例5.8列明之用途 | |
5.9 |
你所繳之款項及在銷售及服務合約之附加條例4內提及之按金將首先用作賬單之付款,其他之餘款將用作所有未清還之欠款、利息、手續費及其他收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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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攜帶號碼及號碼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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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根據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發出之指引或有關牌照條款,是沒有任何權利於有關號碼之分配事宜。你並不對所獲給 予或分配的號碼包括但不限於Station A-call / 私人傳呼線號碼或無線電話號碼享有任何權利。我們保留變更、撤回或重新分配該等號碼的權利。惟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另有相反指示及牌照內載有相反條款 除外。我們會在合理及可行的情況下提前以書面通知你,除非此舉是由於按協議規定而終止或暫停服務。 |
6.2 |
如你申請攜其他電訊公司之手提電話號碼往我們:
(a) |
你需要繳付不能退回之攜電話號碼費予我們。 |
(b) |
倘若你取消該項申請,你必須於服務生效前親自往所辦理手續之地點辦理取消申請手續。 |
(c) |
如該申請因任何理由不成功,你可在我們對你發出該項通知的7日之內選擇:
(i) |
選用其他由我們提供或分配之手提電話號碼;或 |
(ii) |
依照條例6.2(b),取消該項服務之申請;或 |
(iii) |
如該項申請不成功是因為你提供之資料錯誤或遺漏導致,你需要再提供正確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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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必須於7日內選用以上任何一項作出選擇,否則你將會被取消該項申請。 | |
6.3 |
你知悉並同意當有關號碼成功地轉離我們的網絡時:
(a) |
你的流動電話服務及所有有關的增值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漫遊服務,不論是自動或手動或以個別SIM咭形式的漫遊服務,將會即時終止,而已經繳付的有關漫遊服務的SIM咭費用將不獲退還。 |
(b) |
若你亦申請其他由我們提供服務(如有),除有關協議列明終止服務,否則該服務應繼續;及 |
(c) |
你將不會繼續再享有因其他服務與我們流動電話服務一併使用而獲得的組合優惠。此後,我們將會對該其他服務以一般標準收費向你收取費用而不另行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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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宣傳短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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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當使用該服務來發出宣傳或同類短訊給任何人(不論此人是使用我們的流動電訊服務或其他服務供應商的流動電訊服務),你確認及同意遵守由跨網短訊條例列明的程序。尤其是:
(a) |
你必須經接收短訊人同意,方可使用此服務作發出宣傳或同類短訊給該人; |
(b) |
你應負責取得條款7.1(a)所需之同意,在我們要求下,應提供有關同意之證明; |
(c) |
如你傳送與條款7.1(a)不符之宣傳短訊或如我們因由你發出的短訊而收到投訴,你承認及同意我們可作以下行為:
(i) |
當我們獲悉有關短訊時,可停止或拒絕傳送有關短訊; |
(ii) |
要求你對投訴作出回應及你應在三日內對我們提供書面回應; |
(iii) |
因應跨網短訊條例,暫停所有由你發出之短訊; |
(iv) |
我們可隨意向作出適當的調查; |
(v) |
當有需要時,我們可隨意向暫停全部及部份服務; | | |
7.2 |
你可對發放任何未經同意的宣傳短訊的人作出投訴。投訴可為口頭、書面或電郵形式致收訊人之資料。當收到投訴時,我們被授權作出以下的行為:
(a) |
收集及向有關流動電話供應商公開有關的短訊包括但不限於你之手提電話號碼,收訊人收到有關短訊之日期及時間及該短訊之內容;及 |
(b) |
據跨網短訊條款,停止發於任何由該發訊人發出的有關短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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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遺失,盜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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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當你之手機遺失或被盜竊時,你必須即時通知我們。直至我們收到有關通知為止,你需負責有關電話戶口因遺失或盜竊所引致之所有費用。 |
8.2 |
如遺失、被盜竊或損壞之設備為我們之財物,當你繳付我們指定之費用後,我們會運用我們的自主權提供給你適當之替補設備(包括替補智能咭)。 |
8.3 |
我們可但沒有責任通知你如屬於你之任何遺失或被竊的設備被尋回及送返我們。倘你接獲通知後的兩個月內仍未領回有 關之設備,我們有權按我們認為適當的方式處理該設備及你應被視為已放棄對該設備之任何權利及因處理該設備所獲之收益(如有),我們不會對你或任何人士負責 因該設備或因該設備的處理而導致之費用、損失及損害。 |
8.4 |
你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士披露我們促使你使用服務而發給你與服務一同使用的任何私人密碼或密碼登記標識或其他我們不 時准許及以書面通知你的其他身份證明方法。若你知悉任何人士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運用我們給予你的私人密碼使用服務,或你相信你的私人密碼已遺失或被盜用 時,你應立即通知我們。對於你因任何該等使用服務或運用你的私人密碼、登記標識或密碼,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我們概不負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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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你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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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你同意:
(a) |
不會將服務用於任何不當、不道德、誹謗或非法目的或未經徵求的廣告訊息或推廣上或容許他人如此使用服務。 |
(b) |
不可對任何有關網絡或設備或服務或我們合法提供的任何其他電訊服務作出任何危害,或影響以上之網絡或設備或服務或其他電訊服務的正常運作。 |
(c) |
遵守我們就你使用服務及設備所制定的合理指示。 |
(d) |
按我們不時指定的方式向我們支付因你使用有關服務及/或設備(若適用)而需向政府及任何人士繳付之費用。 |
(e) |
遵守有關使用服務的香港法例及其他適用法律。 | |
9.2 |
為了讓我們可核實你之地址,你應:
(a) |
依照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於2000年1月的Code of Practice on Verification of the Address of Potential Customers for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s,在協議生效日起七日之內提供由認可機構發出之住址證明正本。 |
(b) |
完成及交回由我們給予你的地址證明信(如有)。 | |
9.3 |
你保證及聲明你所提供之資料及其他文件(包括條例9.2提及之地址證明)為正確,準確及完整。若有更改資料,你必須盡快以書面或以我們接受的電郵方式通知我們。 |
9.4 |
你將不會獲得你透過使用資訊服務而獲得的資訊的任何權益或權利,並且同意不會把該些資訊轉送或散播給第三者。你亦同意該些資訊只供你的個人使用,並且你不會把該些資訊的全部或部份用於非法或不合適的用途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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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暫停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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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我們將盡力提供服務,但倘發生下列問題時,我們可不予事先通知你而隨時暫停提供全部或部份服務:
(a) |
我們認為有必要暫停服務以保護所提供的服務或網絡的完整性;或 |
(b) |
網絡或設備失靈或需要改善或保養;或 |
(c) |
我們合理地認為服務被人未授權使用或非法盜用;或你對服務或設備的使用正在或有可能損壞或干擾我們的網絡或設備;或 |
(d) |
我們有權終止協議;或 |
(e) |
我們必須遵守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或其他有關部門下達的指示或要求;或 |
(f) |
倘若根據此協議或其他我們與你之間的安排,你所拖欠金額超越我們不時運用我們合理的自主權給予你戶口之上限。 | |
10.2 |
除非我們運用合理的自主權而另有決定,你仍須支付在暫停提供服務期間內之所有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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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終止/解除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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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如你不接受「最短合約期限」或「最短合約期限」己/將屆滿,我們可向你發出14天書面通知終止協議。而你可循下列途徑終止協議:
(a) |
在「最短合約期限」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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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接受「最短合約期限」,你可在「最短合約期限」內終止協議。不
過,你必須清繳尚欠的所有費用,包括任何取消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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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無「最短合約期限」,可給予14天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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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無「最短合約期限」或「最短合約期限」已屆滿,你可於任何時候向我們發出14天的書面通知後終止協議。 |
(c) |
於「最短合約期限」屆滿前,我們有權就「最短合約期限」屆滿事宜及續約優惠聯絡你。如我們未能聯絡到你或你未能與我們確認有關續約安排,我們將根據相同的條款細則繼續為你提供服務,直至我們收到你按第11.1(b)條所發出的通知為止。為免生疑,於「最短合約期限」屆滿後所提供給你的服務並不包括於「最短合約期限」內給予你的任何回贈、豁免、額外服務(包括話音通話時間、視像通話時間、本地流動數據等)、贈品及/或其他免費或特別優惠。 | |
11.2 |
在下列情況下,我們可立即終止協議的全部或部份條款或任何服務:
(a) |
你在到期日未能支付欠繳我們的費用;或 |
(b) |
你違反協議的任何條款,或沒有遵守我們有關使用網絡或服務的合理規定;或 |
(c) |
你已無償債能力、或破產、或我們有合理理由相信你無能力支付費用;或 |
(d) |
我們因任何理由而需終止網絡(若適用)或任何服務的使用;或 |
(e) |
你不能遵守條例9.2(a);或 |
(f) |
任何由你提供的資料被發現為不真實或我們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些資料不真實或不正確。 | |
11.3 |
協議的終止不影響雙方在協議終止前已產生之任何權利及義務。 |
11.4 |
當終止或取消接駁服務,任何預繳費用將不獲發還。 |
11.5 |
若你被停止或終止服務後,要求重新接駁服務,我們有權但並非必須為你重新接駁服務,但你仍須支付在暫停提供服務期前之所有費用,我們保留收取我們當時訂下之重新接駁費用及其他我們認為你需繳交的預付費及/或按金權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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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責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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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無論屬於侵權行為或合約或其他事件而引致你或第三者蒙受以下的任何損失或損毀,我們、我們的僱員、代理人、承包商及其他第三方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資訊提供者)概不對你或任何人士承擔責任:
(a) |
直接或間接,隨後發生或偶然發生,可預見或不可見,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財務的損失或商業、利潤、儲蓄、收入、資料、商譽或任何設備的損失。 |
(b) |
由有關服務的故障、延誤、中斷或在履行協議中,有記錄遺漏或錯誤所引致的損失,無論此等是否由於我們、我們的僱員、代理人或承包商之行為、遺漏或疏忽導致。 |
(c) |
由有關服務或合約上表現之故障或延誤所引致的損失,而該些損失是由我們合理之控制能力範圍以外的事情包括天災、閃電、火災、地震、風暴、水災或其他天然災禍、戰爭逼近之威脅、暴動、工業行動、能源故障、電話線故障、工廠或機器之故障或政府之管制、禁止或徵用所引致。 | |
12.2 |
在不損及上文12.1段的情況下:
(a) |
有關因不完整、不準確、錯誤、遺漏、誤述、延誤或失效傳送、交流或訊息的儲存或外洩、訊息的混淆或毀滅,而引致的任何開支、支出、損失、損害或賠償,我們概不對你或任何人士承擔責任及義務。 |
(b) |
我們毋須提供任何條件及保證或責任予任何提供之服務或設備(包括未有限制之指定用途,標準的品質或任何設備及網絡之表現),亦不需對有關的服務或設備負任何責任。 |
(c) |
對於任何凹痕、花痕或由運送或交還給我們作保養及維修服務而產生之其他審美性質之損壞或數據損失,我們概不對你承擔任何責任。 | |
12.3 |
任何由你按照協議向我們提出的索償均須於該引致索償事件發生後一年內以書面通知我們。若你不在前述一年內發出通知,將被視作放棄該索償的權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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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你的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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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你確認及同意所有你就協議提供的資料將根據我們或我們的代理人不時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所訂立的政策及慣例處理。 我們的私隱政策不時更新,詳情可於我們的網站內瀏覽。 |
13.2 |
在不損上文13.1段的情況下,你授權及同意給予我們使用你就協議提供的私人資料(據香港法例的個人資料私穩條 例說明),其目的為替你處理服務申請及你的戶口之操作及在我們資料保障政策內列明之目的,如欲索取或查閱此政策副本,可於我們網址 www.three.com.hk 內閱覽。 |
13.3 |
你可於 www.three.com.hk 內查閱你的賬戶資料。請透過手機致電*333以設立一個4 - 8位數字之密碼。日後如需更改密碼可透過致電*333或於以上網址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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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差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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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受制於條款14.2及14.4,我們保留權利更改、修正、變更或刪除任何在協議中的條款及條件或增加協議內的條款,惟我們需向你提供書面通知。 |
14.2 |
受制於牌照要求或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之指引,所有更改、修正、刪除或新增條款及條件的通知許可,根據下文15段發出,或以任何我們認為合適之方式公佈或展示。 |
14.3 |
我們必須於最少30天前,通知你有關條款及條件之更改、修正變更、刪除或新增。 |
14.4 |
我們保留隨時更改或增添協議條款及條件的權利,任何修訂及/或增補。在符合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公佈的任何牌照規定或指引下,我們會向你發出有關變更、修訂、修改、取消或增補任何條款及細則的通知。如有關變更修訂、修改、取消或增補會導致合約服務收費增加或對 大量使用有關服務的客戶有重大及負面的影響,我們務必發出不少於30日的事先通知。如有關更改會導致其他收費增加(漫遊服務收費除外) ,我們務必在我們的網站或通過我們認為合適的方法,就有關更改通知受影響的客戶。
你在下列的情況發生時可給予不多於更改生效前15天的預先通知以終止合約,而你無須就終止合約承擔任何費用(直接相關費用則除外):
(i) |
合約服務收費的增加(你訂用服務後不再適用於的費用除外,例如服務安裝費、按金款項、預繳費用款項或任何可被豁免之費用); |
(ii) |
其他收費的增加,而該等費用則為你要繼續使用你訂用服務時所必須繳付的(漫遊服務收費除外),同時該等費用的增加幅度須超過港幣30元,或等同每月合約服務收費款項的30%,以較高者為準;或 |
(iii) |
你能證明更改合約條款會對你所使用的服務帶來重大及負面的影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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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訊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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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對於任何有關協議之通知或其他訊息(包括任何由我們發出的賬單),我們可以直接交予你或以郵寄、傳真、電郵或短訊送往你在申請中所提供之地址,或你日後以書面通知我們的有關資料。 |
15.2 |
如把通告直接交予你,或以傳真、電郵交予你或在我們網站發布,有關通告將被視為已由你即時接收。如把通告郵寄給你,則有關通知將於48小時後被視為已由你接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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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其他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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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除有雙方之同意外,協議為你與我們之間就有關申請內所載的客戶號碼項下的服務及/或設備的完整及唯一的協議。協議取代你與我們之間就有關申請內所載的客戶號碼項下的服務及/或設備以前的所有協定或諒解,(不論其為口頭或書面的)以及所有陳述或其他通訊。 |
16.2 |
在未得到我們的書面同意之前,你不可將協議的任何權利及責任,無論是全部或部份,以轉讓、轉送、許可或其他形式分配給任何人。 |
16.3 |
你同意向我們賠償我們就向你執行協議而引致的一切損失、損害及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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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無義務核證看來是你或你的代表之簽字或印鑑之真確性或授權。在協議中任何授權簽署人的印章、商用印章、私人圖章、簽字或印鑑均對你有約束力,你不可撤銷地容許我們依據看來是由你或你的代表簽署的任何表格、信函或文件。 |
16.5 |
未能或延遲行使協議所載的任何權利、權力或補救辦法,均不得視為放棄權利,我們單獨或部分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補救辦法,亦不得視為放棄權利。協議規定的權利、權力及補救辦法是累積的,而且並不排除法律上任何權利、權力或補救辦法。 |
16.6 |
我們可能允許你的任何豁免、特許或額外時間,均只限於在給予此等權利的特別情況下作出。此等規定並不影響我們在協議內任何其他方面之權利。 |
16.7 |
倘若協議中任何條款或條件被法律禁止或不可按法律執行,則僅只是該被禁止或不可按法律強制執行的部份失效,所有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
16.8 |
一般條款是受特別條款(若有)規限,若兩者有分歧時,就分歧部份,以特別條款為準。 |
16.9 |
協議是受香港法律管轄,你需服從在香港有管轄權的法院的非專屬管轄權。 |
16.10 |
本協議備有中、英兩文本,中、英兩文本具有相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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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 2G006-C (29/02/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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